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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5

(2024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育人体系,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全日制研究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我校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实施,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受助学生名单,裁定学生关于评审工作的申诉。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励资助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以及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指导各班级推举产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原则上应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负责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工作。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下达,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具有我校学籍,且个人档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第九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和评选期间无违纪行为(参评学年指奖学金评选期间的上一学年);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且导致延期毕业的;

(三)参评学年任意一门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记录的;

(四)参评学年未能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

(五)未按时完成学年注册的;

(六)参评学年存在其他严重不当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开展班级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核算初评成绩,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